跨境电商业务模式全解析及各模式特点优势与发展动态
跨境电商行业近年来发展迅速,业务形态日益多元化。按照货物流向,跨境电商可分为跨境进口和跨境出口;按照交易性质,可分为跨境零售交易和企业对企业(以下简称“B2B”)交易。其中,跨境电商出口又包含多种模式,每种模式都有其独特之处。
9710跨境电商B2B直接出口,即跨境电商企业对企业直接出口。它是直接出口到海外企业,该监管办法适用于跨境电子商务B2B直接出口的货物,涵盖了亚马逊、eBay、Wish、速卖通、阿里巴巴等电子商务平台以及自建网站。这种模式下,境内企业通过跨境电商平台与境外企业达成交易后,通过跨境货运直接将货物出口至境外企业,并向海关传输相关电子数据。例如一些大型的制造业企业,通过跨境电商平台将自己生产的产品直接销售给国外的企业,采用的就是9710模式。
9810跨境电商B2B出口海外仓,是指境内企业通过跨境物流将货物出口到海外仓,通过跨境电商平台完成交易后,从海外仓交付给海外订购者,并将相关电子数据传输至海关的模式。该监管办法适用于跨境电商从海外仓出口的货物,包括亚马逊FBA、第三方海外仓和自建海外仓。像一些从事3C产品销售的企业,提前将货物存储在海外仓,当有订单时就能快速从海外仓发货,大大缩短了配送时间,提高了客户满意度,这就是9810模式的优势体现。
9610跨境贸易电子商务,简称“直邮模式”,也就是B2C(企业对个人)出口。这种模式可以分解为多个部分,灵活方便地满足海外消费者的需求,具有环节短、成本低、限制少的特点。本监管办法适用于境内个人或电子商务企业通过电子商务交易平台实现交易的电子商务零售进出口商品,采取“清单审批、汇总申报”模式代办通关手续。在“9610直购入口”模式下,消费者(买家)在跨境电商平台订购商品后,电商企业或平台企业、支付企业、物流企业分别向海关传输“三单信息”,货物出口到海关监管作业场所后,电子商务企业或其代理人向海关办理申报、纳税手续。由于其商品种类多样性的优势,多被跨境电商平台和业务品类相对笼统的海外电商公司采用。
1210保税跨境贸易电子商务,简称“保税电商”,相当于境内企业将生产的货物存放在海关特殊监管区域或保税监管的仓库中,并可申请出口退税。然后根据订单从仓库发送给海外消费者。本监管办法适用于境内个人或电子商务企业在海关批准的电子商务平台上实现跨境交易,并通过海关特殊监管区域或保税监管进出境的电子商务零售商品。在“1210网购保税进口”和“1239网购保税进口A”模式下,货物通过国际货运分批运往境内,进入海关特殊监管区域或保税货运中心专用仓库(类型:B)仓储备货。国内消费者在电商平台下单后,办理区域(中心)手续,国外商品配送至国内消费者手中。
1239保税跨境贸易电商A,简称“保税电商A”,境内电商企业通过特殊海关进入跨境电商零售监管区域或保税货运中心(B型)进口产品。国外保税进口分为两类:一类是政策实施前已批准开展保税进口试点的城市,另一类是政策实施后开放保税进口业务的其他城市。免办通关单的试点城市(37个境外试点城市)继续使用代码1210;对于需要提供通关单的其他城市(非试点城市),使用新代码1239。
0110市场采购,一般贸易是指我国拥有进出口权的企业的单边进口或单边出口贸易。企业需附委托书、合同、发票、提单、装箱单等备查。本监管办法适用于境内企业与境外企业通过传统贸易形式进行的交易。
1039一般贸易,市场采购贸易形式是指符合条件的经营者在国家商务主管部门认定的市场集聚区内进行的采购,单票通关货物总额低于15万(含15万)港币、采购是为出口商品办理通关手续的贸易形式。目前,本监管办法适用于温州国际小商品城、江苏启东服装城、广州花都皮革箱包市场、山东泰安商城工程材料市场、武汉武昌北国际商品交易中心、河北白沟手袋市场、温州(瓯海)轻工产品交易中心、泉州漳州服装城、湖南高桥市场、亚洲国际家具材料交易中心、中山利和灯饰博览中心、成都国际工贸城等。
跨境电商零售进口业务也有多种模式。根据商务部等六部委《关于建立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监管的通知》(商财发[2018]486号,以下简称486号),跨境电商零售进口是指我国消费者通过第三方跨境电商平台经营者从境外购买商品,并通过“网购保税进口”方式运抵境内的消费行为(海关监管方式代码1210)或“直接购买进口”(海关监管方式代码9610)。此外,对于486号文适用范围之外的城市(地区),可通过“网购保税进口A”(海关监管方式代码1239)按规定开展跨境保税电商零售进口业务。通过以上三种跨境电商零售进口模式,跨境电商征税、清单申报、年度(单次)消费限额、入境检疫等新政策要求一致,但具体业务流程有显著不同。
在跨境电商出口业务中,“9610常态出口”模式下,境外消费者通过平台下单后,电商公司或其代理人、物流公司通过“单一窗口”或交叉口实时传输“三单”——边境电子商务通关服务平台。海关。出口货物时,跨境电商企业或其代理人向海关提交报关清单,采取“清单放行、汇总申报”的方式办理通关手续。在跨境电子商务综合试验区内,不涉及出口征税、出口退税、许可证护照管理的一般出口商品,且单票货值在5000元以下的,可采取《清单审批汇总统计》办理通关手续。
2020年7月起,“9710跨境电商B2B直出口”和“9810跨境电商出口海外仓”模式在部分直属海关试点。根据海关总署2020年第75号公告,上海、天津、南京、杭州、宁波等首批10个海关率先开展试点。2020年9月1日,海关新增广州、福州、青岛、重庆、成都、西安12个直属海关开展试点。至此,跨境电商B2B出口监管试点扩大到22家。采用9710、9810模式出口的跨境电商企业可享受诸多便利。对于每票5000元以上且不涉及证、检、税的货物,企业可提交报关清单,校准通过后手动推送至统一出口系统报关;若单票金额超过5000元或涉及证件、报检、纳税等相关货物,应通过H2018通关系统申报。跨境电商出口系统统一版报关清单不再汇总通关清单或备案清单。其中,不涉及出口退税的,可按6位HS编码简化申报。跨境电商B2B出口货物适用全省通关一体化。企业可选择向当地海关申报,货物在口岸由当地海关查验放行。海关可对跨境电商B2B出口货物优先查验,企业能享受更大的便利。
总之,不同的跨境电商模式适应了不同企业的需求和业务场景,企业在选择时需综合考虑自身情况,以更好地拓展海外市场,提升竞争力。同时,随着行业的发展,这些模式也可能会不断优化和调整,为跨境电商行业带来新的机遇和挑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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