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子商务法对跨境电商的影响及发展展望分析

《电子商务法》对跨境电商的影响及发展展望在电商行业蓬勃发展的当下,《电子商务法》作为我国电子商务领域第一部综合性法律,无疑成为了业界关注的焦点。这部法律的出台,旨在全方位保护电子商务参与各方的合法权益,规范电子商务行为。国外著名电商智库——电子商务研究中心组织业内法律专家发布了一系列电商快评,内容涵盖跨境电商、平台运营商责任、微商、刷赞删差评深度分析、个人淘宝税务等多个方面,而本文将着重从

栏目:Tiktok 作者:CEO 浏览:562

电子商务法对跨境电商的影响及发展展望分析

《电子商务法》对跨境电商的影响及发展展望

在电商行业蓬勃发展的当下,《电子商务法》作为我国电子商务领域第一部综合性法律,无疑成为了业界关注的焦点。这部法律的出台,旨在全方位保护电子商务参与各方的合法权益,规范电子商务行为。国外著名电商智库——电子商务研究中心组织业内法律专家发布了一系列电商快评,内容涵盖跨境电商、平台运营商责任、微商、刷赞删差评深度分析、个人淘宝税务等多个方面,而本文将着重从跨境电商的角度进行深入剖析。

与三审稿相比,《电子商务法》有了新变化。其中增加了第二十六条,明确指出电子商务经营者从事跨境电子商务时,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家有关进出口监管的规定。同时,将跨境电子商务经营者纳入本法管辖范围,并规定其在受本法约束的同时,还需遵守其他法律法规和规章。另外,第五章跨境电商部分虽无改动,但更大篇幅描述了对跨境电商的鼓励、支持、促进和发展,充分展现出国家对跨境电商模式的高度重视。

然而,《电子商务法》中关于跨境电子商务的规定多为原则性内容,散落在其他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框架之下,存在较大空白,亟待进一步完善。这一现状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跨境电商的规范化发展。根据进口跨境电商企业数据库数据显示,当前进口跨境电商已衍生出多种模式,并逐步完善产业链,主要模式包括:平台型电商采用直邮方式发货的公司,如HIGO、淘宝全球代购等;采用保税仓或直邮方式寄送商品的平台电商企业,像洋猫、小红书等;使用保税仓或直邮发货的平台 + 自营电商,例如淘宝国际、苏宁海外代购等。

对于《电子商务法》主体,电子商务研究中心特约研究员、盈科互联网法务团队分析认为,《电子商务法》第二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电子商务活动适用本法,明确了电子商务经营者主体分为三类,即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平台内经营者、自建网站经营者、其他网络经营者。而根据《浙江省跨境电子商务管理暂行办法》,跨境电子商务是指不同关境的交易主体通过电子商务平台达成交易、进行支付结算,并通过跨境货物交付完成交易的商业活动,其业务实体分为四类,分别对应《电子商务法》中的不同经营者类型。此外,《关于增加海关监管方式代码的公告》也对跨境电商相关内容进行了明确,我国电子商务经营者从事跨境电商活动,可依照相关法律规定维护权益。

在跨境电子商务主体资格及许可方面,《电子商务法》明确规定电子商务经营者应依法办理市场主体登记,需取得相关行政许可的应依法取得。跨境电商经营者实行注册管理,还应办理主体备案登记。2018年4月13日,海关总署发布相关公告,对跨境电子商务支付企业资格进行规定;国家乳品药品监管总局也对乳品跨境电商企业监管问题作出明确规定。跨境电子商务经营主体需综合考虑具体情况,依法依规办理相关手续,这有利于加强跨境电商业务监管。

跨境电商消费者权益保护一直是备受关注的问题。电子商务研究中心特约研究员、盈科互联网法务团队分析认为,《电子商务法》要求电子商务经营者保护消费者权益,但跨境电商通关存在诸多难题,如“海购”“代购”入境通关副本难,部分海外买家逃避海关监管,导致消费者在商品出现质量问题时难以追究责任。不过,淘宝国际等平台有相应规则保障消费者权益,同时国家也在推动建立跨境争议解决机制,司法实践中也将逐步完善纠纷解决机制。

跨境电商乳品安全标准方面,自《食品安全法》修订实施后,国家对乳制品监管趋严。传统跨境电商对进口乳制品有一系列规范要求,直邮或外购、保税产品若不符合相关标准,消费者可依法索赔,电商平台需严格审核海外店铺资质,承担相应责任。从立法和司法实践角度看,跨境电商企业应遵守相关法规和标准,保障乳制品安全。

《电子商务法》第六十九条规定鼓励电子商务数据开发和应用,保障数据自由流动,推动建立公共数据共享机制。这一规定有利于促进跨境电商备案、申报、审核等工作的有效监管,提高通关速度,适应跨境电商的快节奏发展。

随着跨境电商的发展,出现了一些利用其进行犯罪的形态。盈科互联网电子商务研究中心特约研究员、法务团队分析认为,境外传销组织利用跨境电商向境内消费者推销产品和服务,通过境内网站结算,逃避中国法律法规监督,犯罪形式日益隐蔽,需要深入研究和分析利用跨境电商的犯罪模式。

对于跨境电子商务法律规范中的民商事法律问题及行政管理法律问题,电子商务研究中心特约研究员、北京德恒(上海)律师事务所中间合伙人陆友辰律师认为,跨境电商规范可分为电子商务法适用部分和特有问题部分。跨境电商的民商法律问题在于电子商务全球化背景下,对中国电子商务活动范围的理解存在争议;行政管理方面,其特有的准入和退出监督管理问题突出,如海关、税务、外汇等部门的监管问题亟待明确,此次《电子商务法》对此涉及较少。

电子商务研究中心特约研究员、上海毅达律师事务所律师董一智认为,电子商务法对跨境电子商务问题作出规定,规范形式宽泛,思路明确,支持跨境电商发展并要求其合规。但跨境电商存在逃税、贩卖、真假混淆、不提供售后服务、侵犯知识产权等问题,《电子商务法》虽有规定,但还需进一步细化落实。

电子商务研究中心特约研究员、北京德恒(上海)律师事务所中级合伙人卢友辰律师认为,跨境电子商务在立法方面存在不足,不仅法律、行政法规层面有差距,行政管理法规也严重缺乏,《电子商务法》对跨境电商的规定框架笼统,缺乏可操作性。不过,《电子商务法》开创了我国电子商务立法先例,具有重要意义,同时也为解决跨境进口消费投诉等问题提供了法律依据,未来跨境电商合规将是大势所趋。

电子商务研究中心特约研究员、北京德恒(上海)律师事务所中间合伙人卢友辰还认为,《电子商务法》对促进跨境电子商务发展作出了宏观规定,但对跨境电子商务管理缺乏基础性、具体性规定,实践指导性有限。希望有关部门尽快启动跨境电子商务进出境监督管理立法,以推动跨境电商健康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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