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务部等六部门2025年完善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监管
商务部等六部门完善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监管2025年,据商务部网站消息,商务部、财政部等六部门联合下发了《关于完善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监管的通知》。这一通知的出台,对于规范跨境电商零售进口市场,保障各方权益,推动行业健康发展具有重要意义。《通知》明确了按照“政府部门、跨境电商企业、跨境电商平台、国内服务提供者、消费者各负其责”的原则,清晰界定各方主体,实施有效监管。其中,建立健全网购
商务部等六部门完善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监管
2025年,据商务部网站消息,商务部、财政部等六部门联合下发了《关于完善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监管的通知》。这一通知的出台,对于规范跨境电商零售进口市场,保障各方权益,推动行业健康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通知》明确了按照“政府部门、跨境电商企业、跨境电商平台、国内服务提供者、消费者各负其责”的原则,清晰界定各方主体,实施有效监管。其中,建立健全网购保税进口货物质量追溯体系是关键举措之一。追溯信息至少应覆盖从境外始发地到国内消费者的完整物流轨迹,鼓励上游向境外发货人、商品制造商等进行追溯。这一体系的建立,有助于提升跨境电商零售进口商品的质量安全保障水平,让消费者能够更加放心地购买海外商品。
通知全文如下:为保证跨境电商零售进口(以下简称跨境电商零售进口)监管过渡期后政策协调,促进跨境电商零售进口健康发展经国务院同意,现将过渡期后有关监管安排通知如下:
一、本通知所称跨境电商零售进口,是指境内消费者通过跨境电商第三方平台经营者、通过“网购保税进口”方式(海关监管方式代码1210)或“直购进口”(海关监管方式代码9610)从境外购买商品的行为。上述产品应符合以下条件:属于《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商品目录》的,仅限个人自用且符合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税收政策规定的条件;通过与海关对接的电子商务交易平台,实现交易、支付、物流电子信息“三单”比对;交易不通过与海关相连的电子商务交易平台进行,但进出境快递经营者、邮政企业可以接受相关电子商务企业、支付企业的委托,并承诺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向海关传输交易和付款等电子交易信息。
跨境电商零售进口主要包括以下参与者: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经营者,即从境外向境内消费者销售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商品的境外注册企业,拥有货权;跨境电子商务第三方平台经营者,在境内办理工商登记,为交易双方提供网络空间、虚拟经营场所、交易规则、交易撮合、信息发布等服务,并建立信息网络系统;境内服务商,在境内办理工商登记,接受跨境电商企业委托提供报关、支付、物流、仓储等服务,具有相应经营资质,向海关提供相关信息并接受监管;消费者,即跨境电商零售进口商品的境内购买者。
跨境电商零售进口商品按自用进口商品监管,相关商品不执行首次进口许可证审批、注册或备案要求,但经有关部门明确暂停进口的疫区货物以及存在重大质量安全风险的货物启动应急处置措施的除外。
按照“政府部门、跨境电商企业、跨境电商平台、国内服务商、消费者各负其责”的原则,各方责任如下:
跨境电商企业承担产品质量安全主体责任,包括委托海关办理登记注册、如实申报、接受监督、承担连带民事责任;保护消费者权益,如产品信息披露、退换货服务、召回制度、赔偿责任等;履行消费者提醒告知义务,与平台合作提供风险告知书;建立商品质量安全风险防控机制和质量追溯体系;将带电子签名的交易电子数据实时传输至海关,可自行或委托代理人申报清单。
跨境电商平台经营主体在境内办理工商登记,向海关办理登记注册,接受监管并配合后续工作;将交易电子数据实时传输至海关,审核交易和消费者身份真实性;建立平台内各项管理制度,对入驻企业进行身份审核,公示相关信息,签订协议明确责任;区分跨境电商企业和国内电商企业的平台服务,避免误导消费者;建立消费纠纷处理和权益保护自律制度;建立商品质量安全风险防控机制,发布风险信息,督促企业防控风险;建立风险控制体系,防止虚假交易和二次销售;按照监管要求管理平台销售商品。
国内服务提供者在境内申请工商登记,向海关提交资质证明并办理注册登记,支付、物流企业如实传输相关电子信息,报关企业如实申报清单,物流企业开放物流追踪信息共享接口并按规定配送货物。
消费者是跨境电商零售进口商品纳税义务人,购买前应阅读风险告知内容,已购买商品不得转售。
政府部门中,海关对货物进行质量安全风险监测,实施检疫,建立应急机制;市场监管部门加大对召回的监管力度;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外网上保税进口货物原则上不允许采取“网购保税+线下提货”模式;将相关企业纳入海关信用管理,实施差异化通关管理措施;涉嫌走私或违规的企业应配合调查,公开数据;对违反通知规定的行为依法查处;各试点城市人民政府负责组织领导试点工作,确保顺利进行。
本通知适用于北京、天津、上海等37个城市(地区)的跨境电商零售进口业务,自2025年1月1日起实施。非试点城市直购进口业务按照本通知相关规定执行。为帮助企业顺利过渡,对尚不符合通知监管要求的企业,允许在2025年3月31日前继续执行过渡期内的监管安排。本通知规定享受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税收政策的,将继续符合《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商品清单(2018年版)》尾注的监管要求。
在当前跨境电商蓬勃发展的背景下,这一通知的发布进一步规范了行业秩序。例如,在电商平台上,消费者常常会遇到各种海外商品,此次明确各方责任,能更好地保障消费者权益。像一些不良商家可能存在虚假宣传、商品质量不过关等问题,通过加强对跨境电商企业的监管,能促使企业更加注重产品质量和服务。同时,对于电商平台来说,建立完善的管理制度,能提升平台的公信力,吸引更多消费者。对于国内服务提供者而言,明确资质要求和责任,也有助于提高行业整体服务水平,推动跨境电商零售进口业务持续健康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