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年跨境电商监管模式走向与发展困境剖析
2025年跨境电商监管模式的走向与发展困境剖析在当今全球化不断深入的背景下,跨境电商已成为国际贸易领域备受瞩目的新业态。2025年,整个跨境电商监管模式究竟会朝着怎样的方向前行?是进一步收紧还是逐渐放松?这一问题引发了广泛关注。与此同时,跨境电商在发展过程中面临着诸多困难,这些困难在很大程度上
2025年跨境电商监管模式的走向与发展困境剖析
在当今全球化不断深入的背景下,跨境电商已成为国际贸易领域备受瞩目的新业态。2025年,整个跨境电商监管模式究竟会朝着怎样的方向前行?是进一步收紧还是逐渐放松?这一问题引发了广泛关注。与此同时,跨境电商在发展过程中面临着诸多困难,这些困难在很大程度上制约了其持续健康发展。近日,在一场重要的行业峰会上,海关总署研究中心副主任苏铁深入探讨了跨境电商法律制度相关的思考。
随着国际产业链与供应链的深度融合,跨境电商宛如全球化时代的一片新蓝海,成为撬动国际贸易格局的一支重要生力军。在我国,跨境电商作为一种顺应时代潮流的新业态,积极响应“互联网 +”行动计划以及“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的号召,已然成为大众创业、万众创新以及经济改革进程中的关键手段。自金融危机爆发后,我国外贸发展在内外因素的双重激励叠加下,遭遇了前所未有的困难与挑战。然而,与传统贸易的发展状况相比,跨境电商凭借其不断扩大的市场规模和显著的增长态势,成为了我国对外贸易发展和巩固贸易大国地位的重要力量,为“稳增长、调结构”发挥了重要作用。中央对跨境电商工作给予了高度重视,国务院多位领导都明确指出要从长远角度出发,将跨境电商视为未来竞争的关键制高点。由此可见,深入理解这一新业态,是解决诸多困难以及推动贸易发展的根本前提。
为了贯彻落实中央的一系列重要指示精神,海关以及相关部门陆续出台了一系列法规政策,全力支持跨境电子商务能够健康、有序地发展。然而,跨境电子商务作为一种全新的贸易主题,其独特的贸易结构和特点,给贸易体系以及海关监管体系带来了巨大的挑战。
跨境电商的主要挑战源于其基于互联网的发展模式。这种特有的行为模式与传统交易模式截然不同,同时还伴有贸易碎片化等显著特点。跨境电商公共新政策所涉及的范围极为广泛,涵盖了贸易、交通、安全等多个领域,参与其中的部门包括商务、税务、交通、邮政等多个部门。
从问题导向出发,能够更好地回应当前社会各界对跨境电商海关管理的种种担忧。在进口方面,我们以今年“4月8日”新政实施以来所出现的一些问题为例进行分析;在出口方面,则重点关注出口收汇等相关问题。首先,海关在法律体系建设方面需要持续努力,切实保护电商企业的合理诉求。在法律层面,海关法治的核心问题在于明确海关管理中的交易对手定位,并妥善解决相关问题。在现有的跨境电子商务海关法律体系中,交易相对人的定义虽然看似明确,但在某种意义上其主体权利却较为模糊。以海关26号公告为例,其第20条明确了“参与跨境电子商务业务的企业”、“电子商务企业”、“电子商务交易平台企业”、“电子商务企业——商贸通关服务平台”这四个概念。该定义主要通过行为描述和功能阐述来划分各个主体的类别。然而,除了电商企业外,其余四家实体均为服务型企业,从范围上看,它们之间存在重叠现象,这主要是由电子商务的性质所决定的。例如,一家电商公司在建立起自己的平台后,它自身就兼具了平台公司的身份。如果该公司还提供平台服务、支付以及配送等功能,那么它就同时具备了平台、物流、支付的三重身份。如今,直接使用特定冠词代词来称呼这四类名称,很容易将法律关系中的权利义务仅仅限定于实际行为的内容,而且难以进行清晰区分。上述提到的四类企业行为往往会将法律范围、权利和义务局限在第20条之内。对于跨境电子商务代理,以公告为例,公告中对于跨境电子商务进出口业务代理的代理权和义务有着不同的描述,像电子商务企业和代理机构等,其代理人通过扣押授权书等方式,也会因为理解上的差异而削弱规则的统一性和适应性。这一切都是由于跨境电商缺乏更为完善的法律所致。因此,在跨境电商参与平台的辅助法律尚不明确的情况下,有必要解决海关管理中的对口问题,至少要明确这四家企业的权利和义务,避免给社会造成误解。
在出口方面,2025年初,国务院决定在多个城市建设新一批跨境电子商务综合试验区。目前,跨境电商出口贸易,特别是通过快件出口的小微订单,大多由国外小微电商企业配送。这些订单数量众多且增长迅速,但目前仍处于较为分散的状态。要想形成产业集聚效应,电商企业就必须向上下游进行集中。然而,采购和发货的过程在一定程度上会影响企业的盈利能力,同时也会对专业分工产生一定的影响。所以,产业专业分工的整合显得尤为重要。对于跨境电商出口而言,目前在解决退税、收汇等问题上存在较大困难,推进过程颇为艰难。尤其是一些利用邮政小包快递出口货物的电商企业,在海关退税、收汇方面面临着诸多问题,常常陷入两难境地。面对如此特殊的监管领域和结构,必须从根本上解决这些问题。因为我们深知,退税、收汇对于中国企业来说意义重大,特别是在当前的市场环境下。可以说,只有跨境电商出口部分得到合理支持,企业才能与其他竞争对手站在公平竞争的舞台上。出口区域一体化和跨境电商试点存在不同的模式,与蓬勃发展的进口情况相比,保税货物的进口相对容易一些,因此出口部分的变化仍然远远高于预期。海关借助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尽快将跨境电商出口合法化,这是政府一项极为重要的任务。
为了推动跨境电商的健康发展,创新跨境电子商务海关法治具有重要意义。首先,要建立跨境电子商务海关监管立法。如前文所述,电子商务涉及的各个实体之间存在功能重叠和身份重叠的情况。如果在具体规制中仅仅将民生作为法律主体,很容易模糊商业的本质,增加海关的主导地位,强化规制的作用,却减损了规制的合理性。因此,立法应从规范的合理性出发,明确是电商平台还是主体企业,进而合理分配相关责任。海关相对人作为行政管理的客体,海关的相关行为则是海关管理法的管理主体。海关监管的对象是货物,所以必须平衡好它们之间的关系。一般而言,确定电子商务立法的原则是在遵守国家对跨境电子商务立法的大前提要求下,充分考虑跨境电子商务的海关监管实际情况,不能偏离国家对电子商务发展阶段、市场环境、法律原则以及国际惯例的规定。因此,针对实际情况,补充电商公共服务平台的交易缺口显得尤为关键。其次,要借助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创新跨境电子商务出口贸易海关监管模式。我们应当培育集中采购、集中仓储、货运互联的小型跨境电商企业,这是政府作为新政策指南必须予以明确的重要内容。具体措施可以采取以下两种形式:一是复制并促进贸易多元化,允许区内企业开具国内增值税发票;二是在外汇结算等方面提供综合服务,将海量的碎片化贸易进行整合,化解为有序的贸易形态,从而提高各电商企业参与的信心。最后,要科学合理设计税收征管模式,回应社会各界的合理关切。由于跨境电商的商业性和自用性质很难进行合理区分,所以重点应按照进口货物的价值分批征收税款。美国、日本等国家也有类似的做法,比如日本简化税制就规定在200(元)以内,并且还有等级区分。推进税制综合改革,需要减少邮政邮件50元的税额,让贸易更加公平,因为以前存在手工下单等不合理情况;同时包括邮政编码的条形码推广,上面聚集了很多产品信息,有助于提高税收征管的效率和准确性。
附件中还对海关总署监管司业务专家白晓东浅析的海关监管四种模式进行了介绍。一般出口模式下,通常出口的定义和适用范围是指“指使用清单核准和汇总申报”的形式。电商出口商品批量发货,海关根据清单放行出境,并定期汇总电商核准清单数据生成出口通关单。电子商务公司还办理收汇、退税手续,并纳入海关统计,这种模式解决了贸易碎片化的问题,但海关面临品种复杂的情况。特殊区域出口模式是指电商企业按所有行业将整批货物放入海关特殊监管区域,企业实现退税。定期将公布的清单合并生成出口通关单,电商企业在此基础上办理收汇手续,海关纳入统计。直接购买入口模式是指在符合条件的电商平台和海关联网后,国内个人交易后,将交易信息、支付信息、物流信息等。海关将发货信息、支付信息、物流信息与报关信息、纳税信息进行比对,根据货物情况,纳入海关统计。其实退税是按货物来的,是按个人物品监管的。而3月17日,商务部新闻发言人表示,国务院新政策全年稳定,暂按个人物品监管,按货物征税。新政策全年保持稳定,直至《关税法》颁布,《关税法》正在海关总署牵头起草中。网购保税进口模式下,目前有10个城市可以享受保税备货模式,占总数的80%。是指将整批货物运入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内的电子商务特殊区域,并向海关留存的电子商务业务。海关建立电子商务电子账本,信息、支付信息、物流信息与清单进行比对,符合的海关按货物征税。查验放行后,由人工统计并纳入海关统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