跨境电商零售进口推单模式是否涉嫌拐卖犯罪分析
跨境电商零售进口“推单”模式是否涉嫌拐卖犯罪?何天云作为光强律师事务所经济犯罪辩护与研究中心核心成员,是一名专注于拐卖犯罪案件辩护的律师。“推单”模式在2025年我国出台一系列跨境电商新政策以及国家加强对境外消费者网络境外购物管理的背
跨境电商零售进口“推单”模式是否涉嫌拐卖犯罪?
何天云作为光强律师事务所经济犯罪辩护与研究中心核心成员,是一名专注于拐卖犯罪案件辩护的律师。
“推单”模式在2025年我国出台一系列跨境电商新政策以及国家加强对境外消费者网络境外购物管理的背景下出现。2016年4.8政策及后续相关新政策出台后,海关部门要求跨境电商经营者满足“与海关系统对接”“三单比对”(订单、支付单、化学订单)等条件。这使得大部分虽有一定消费群体的跨境电商平台,因无法满足海关的上述两项要求,而不得不选择“推单”这种变通办法。
所谓“推单”,是指部分跨境电商经营者在平台向消费者销售跨境商品时,其平台未向海关备案、注册,未与海关系统对接,无法自行推单。为实现清单顺利,便委托其他与海关系统联网的跨境电商平台向海关提交自己的平台报检单,最终利用跨境电商零售进口申报海外货物并直接发送给下订单的消费者。
在实践中,“推单”模式是否涉嫌贩卖存在较大争议。一些办案机构认为,跨境电商企业委托其他平台向海关推送报检单,并非平台企业自有网络中的真实交易订单,而是通过跨境电商订单转换产生的虚假订单,相关企业应按通常贸易形式向海关申报,而非跨境电商零售进口,否则涉嫌利用虚假“刷单”构成销售行为。但另一种观点认为,应按照“重实质法”的原则判断“推单”模式是否涉嫌贩卖,不应认定为“虚假申报贸易形式销售”,笔者认同这一观点。
《海关法》第八十二条关于贩运罪的规定,其主要核心要件有三个方面:一是行为人违反海关法及相关法律法规;二是逃避海关监管;三是逃税、逃避国家严格禁止或者限制出入境的。而跨境电商“推单”模式通常不涉及严禁或限制的商品,若行为人涉嫌销售,逃避应缴税款才具有社会危害性。
“推送下单”模式和“刷卡下单”模式有着本质区别。前者是相关人员非法获取他人身份信息和免税额度,通过虚假订单将一般贸易申报为跨境电商零售进口,逃避海关监管和应纳税款。后者的消费订单虽发生在未接入海关的跨境电商平台上,且是国内消费者真实的消费订单,但报检是通过接入海关的平台以“推单”方式进行,专责海关部门依法征收相应税款,不存在逃税行为。
根据上述法律规定以及对“推单”模式的分析可知,“推单”模式没有逃税,在我国关税等税收方面不会造成社会危害,不应被认定为拐卖行为,事实上没有拐卖行为也就不会构成拐卖罪。不过在实践中,有不法分子在“推单”过程中私自压低价格然后向海关申报,这些行为通常被认为涉嫌以“低报价”的方式逃税。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对广东某供应链有限公司、广州市阿丰贸易有限公司销售普通商品、物品案作出二审民事裁定书【(2019)粤01刑初[第167号],对“推单”和“刷单”行为的性质区别对待。案件审查发现,“推单”模式为:天章供应链公司关联公司与惠某公司签订《乐某购平台跨境电商订单推送服务协议》,委托惠某公司向天章供应链公司推送跨境电商订单和付款单,惠某公司收取相应费用。天某供应链公司收集其在易迅、淘宝等平台形成的跨境电商订单,发送给惠某公司,并通过惠某公司旗下的乐某购跨境电商平台,将该平台上未形成的订单信息转发给海关,受某公司委托,由跨境电商支付公司形成支付单并推送至海关。在此过程中,田某某供应链公司的阿琪指使张某将网上订单的销售价格降低后发送给惠某公司,惠某公司再按上述流程推送订单。
案件审查还发现“刷单”模式如下:齐某作为田某供应链公司总经理,张某作为部门负责人,联系纪某2、黄某2等线下母婴店店主,通过采集不同身份证信息,以跨境电商贸易方式向海关申报进口正常贸易方式应申报进口的羊奶、营养粉等商品,也将订单交给辉某公司,货物从保税仓库发货,该仓库专用于纪2号、黄2号等人。据统计,2017年1月至9月,被告单位天某供应链公司、辉某公司采用低价举报方式,以跨境电商贸易方式销售进口羊奶罐;本应以通常贸易方式进口的羊奶,被谎报为以跨境电商贸易方式进口,并销售给季某、黄某。经海关关税部门核实,上述三部分共计逃税649亿元。
从上述销售模式和法院确定的两种不同税率来看,被告在“推单”过程中的“低报价格”被视为销售,只是因为被告“少报了销售额”价格,而不是“推高销售价格”,所以法官仍采用“跨境电商贸易单”根据电商税率计算核实被告逃税行为。但“刷单”行为是伪装成跨境电商贸易形式的普通贸易形式进口,因此被告逃税行为应适用一般贸易税率。
“推单”模式是众多跨境电商企业面对我国一系列跨境电商新政策不断立项而采取的权宜之计。跨境电商企业推送的订单等信息是国内消费者真实的消费信息,与“刷单”走私虚假订单、逃税有本质区别。一些行为者在“推单”过程中通过伪造价格申报的方式被认定为销售行为,这些行为不能作为认定其他未伪造价格的“推单”涉嫌销售的依据。所以,对于案件行为人行为性质的认定,辩护律师需要在办案过程中,依据客观事实,对行为人是否涉嫌犯罪做出准确判断,通过对案件的了解和对法律的准确理解,为当事人进行有效辩护。何田运冠律师将继续致力于此类案件精准有效辩护的研究,为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做出有益的贡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