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关总署关于开展2025年跨境电子商务企业对企业出口监管试点的公告

关于开展跨境电子商务企业对企业出口监管试点的公告海关总署公告2025年第[X]号为深入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推动跨境电子商务新业态蓬勃发展的战略部署,充分发挥跨境电子商务在稳定外贸、保障就业方面的积极作用,进一步助力跨境电子商务实现高质量、可持续发展,现就跨境电子商务企业对企业出口(以下简称跨境电子商务B2B出口)试点相关监管事项公告如下:一、适用范围(一)境内企业借

栏目:Tiktok 作者:CEO 浏览:1000

海关总署关于开展2025年跨境电子商务企业对企业出口监管试点的公告

关于开展跨境电子商务企业对企业出口监管试点的公告

海关总署公告2025年第[X]号

为深入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推动跨境电子商务新业态蓬勃发展的战略部署,充分发挥跨境电子商务在稳定外贸、保障就业方面的积极作用,进一步助力跨境电子商务实现高质量、可持续发展,现就跨境电子商务企业对企业出口(以下简称跨境电子商务B2B出口)试点相关监管事项公告如下:

一、适用范围

(一)境内企业借助跨境电商平台与境外企业成功达成交易后,通过跨境货运直接将货物出口至境外企业(此即“跨境电商B2B直接出口”);或者境内企业先将货物通过跨境货运运送至海外仓,待通过跨境电商平台完成交易后,再从海外仓交付给订购人(此为“跨境电商出口海外仓”)。同时,企业需按照海关要求准确传输相关电子数据,并依据本公告接受海关监管。如今,跨境电商市场规模不断扩大,据相关数据显示,2024年全球跨境电商交易总额已突破[X]万亿美元,越来越多的企业投身其中。

二、添加海关监管方式代码

(二)新增海关监管方式代码“9710”,全称为“跨境电商企业对企业直接出口”,简称为“跨境电商B2B直接出口”,适用于跨境电商B2B直接出口的货物。这一代码的设立,为跨境电商B2B直接出口业务提供了明确的监管标识。

(三)新增海关监管方式代码“9810”,全称为“跨境电商出口海外仓”,简称为“跨境电商出口海外仓”,适用于跨境电商出口至海外仓的货物。该代码有助于海关精准监管此类业务。

三、企业管理

(四)跨境电商企业、跨境电商平台企业、物流企业等境内企业若参与跨境电商B2B出口业务,应依照相关规定向所在地海关办理报关单位登记管理备案手续。跨境电商企业开展出口海外仓业务的,还需向海关备案出口海外仓业务模式。在实际操作中,企业应严格按照规定流程进行备案,确保业务合规开展。

四、通关管理

(五)跨境电子商务企业或其委托报检代理企业、境内跨境电子商务平台企业、物流企业应通过国际贸易“单一窗口”或“互联网 + 海关”向海关提交报关数据并传输电子信息,同时对数据的真实性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随着数字化技术的发展,这种便捷的通关方式大大提高了贸易效率。

(六)跨境电子商务B2B出口货物必须符合相关检验检疫规定。这是保障产品质量和消费者权益的重要举措。

(七)海关实施检查时,跨境电子商务企业或其代理人、监管场所经营者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积极配合海关检查。海关按规定开展查验,对跨境电商B2B出口货物可优先查验,以确保货物顺利通关。

(八)跨境电商B2B出口货物实行全省通关一体化,也可采用“跨境电商”模式进行转关,为企业提供了更多通关便利选择。

五、其他事项

(九)本公告中相关术语的含义:“跨境电商B2B出口”指的是境内企业通过跨境货运将货物运输至境外企业或海外仓库,再通过跨境电商平台完成交易的贸易方式。“跨境电子商务平台”是指为交易双方提供网络空间、虚拟经营场所、交易规则、信息发布等服务,以支持双方独立开展交易活动的信息网络系统,涵盖自营平台和第三方平台、国内平台和海外平台。

(十)在上海海关、天津海关、南京海关、杭州海关、宁波海关、厦门海关、郑州海关、广州海关、深圳海关、黄埔海关开展跨境电子商务B2B出口监管试点。后续将根据试点情况,适时在全国海关复制推广。这些海关在跨境电商领域具有丰富的经验和资源,能够更好地推动试点工作开展。

(十一)本公告自2025年[X]月[X]日起执行。本公告未尽事宜,按照海关相关规定办理。

特此公告。

海关总署

2025年[X]月[X]日

← 返回 Tiktok

我要入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