码住知识要点:韩国专利审判与上诉程序详解,以备不时之需——2025版”

韩国知识产权审判和上诉委员会(IntellectualPropertyTrialandAppealBoard,简称“IPTAB”)是隶属于韩国知识产权局的准司法机构。该机构主要负责处理专利相关的单方程序和双方程序。在韩国,只有经过所有的行政救济途径后,专利相关的案件才能进入司法程序。也就是说,对

栏目:知识产权 作者:CEO 浏览:465

码住知识要点:韩国专利审判与上诉程序详解,以备不时之需——2025版”

韩国知识产权审判和上诉委员会(Intellectual Property Trial and Appeal Board,简称“IPTAB”)是隶属于韩国知识产权局的准司法机构。该机构主要负责处理专利相关的单方程序和双方程序。在韩国,只有经过所有的行政救济途径后,专利相关的案件才能进入司法程序。也就是说,对于审查员的驳回决定或专利的无效性争议,都必须先经过IPTAB的决定,之后才能向专利法院提起诉讼。

NO.2 单方程序详解

单方程序仅涉及专利申请人。当申请人对审查员作出的专利申请决定不服时,可以向韩国知识产权审判和上诉委员会申请启动此程序。这种程序在韩国进一步细分为与驳回决定相关的程序和订正程序。

在驳回决定相关的程序中,申请人对审查员的驳回决定有异议的,可以按照法定程序向IPTAB提出申诉。这一流程与我国的专利复审程序在某种程度上相似。

订正程序则是在韩国知识产权局对发明或实用新型予以授权之后的一种程序。当申请人希望修改说明书或权利要求书中的内容时,可以执行此程序。这种修改可能是由于各种原因导致的。在专利撤销请求流程进行中,专利权人也可以基于特定情境提出订正请求,如缩减权利要求书的范围、订正笔误部分或使不清楚的部分变清楚。特许法第132-3条对此有详细规定。但值得注意的是,如果专利已被撤销或无效,则无法再提出订正程序,如特许法第136条第7款所述。

当单方程序的申请被提交至IPTAB后,该委员会将组织由3名或5名审查员组成的合议组进行处理。大多数情况下,合议组会以书面形式进行审查。但如果申请人认为有必要与合议组面对面沟通,可以请求进行口头审理,如果合议组接受这一请求,便会进行口头审理。双方程序发生在专利授权之后,可以由审判请求人(例如无效请求人)和专利权人两类当事人提出,具体种类包括无效程序(包括授权无效程序、订正无效程序、专利权期限延长登记的无效程序等)、权利保护范围确认程序、普通许可允许程序等。

关于无效程序,利害关系人或审查员认为该专利不符合法律规定的,可以向韩国知识产权审判和上诉委员会会长提出无效程序(《韩国特许法》第 133 条、第 140 条)。自授权公告之日起六个月内,当专利符合法条规定的情形时,任何人都可以向韩国知识产权审判和上诉委员会会长提出专利撤销请求(《韩国特许法》第 132 条之 2)。不同于无效程序,专利撤销请求以书面方式审理(《韩国特许法》第132 条之 8),而且无效程序可以在专利失效之后提出(《韩国特许法》第 133 条第 2 款),但是专利撤销请求不可以。

具体的无效理由包括新颖性、创造性(《韩国特许法》第 29 条),申请文件未充分公开以使本领域技术人员能够容易实施(《韩国特许法》第 42 条第 3 款第 1 项),修改文件超出了申请日的申请文件的保护范围(《韩国特许法》第 47条第 2 款)等。若专利权被确定为无效,可以视为其专利权自始至终不存在。

对于专利撤销请求,若确定了专利撤销决定,则可以视为其专利权自始至终不存在。(《韩国特许法》第 132-13 条)

权利范围确认程序是指专利权人或利害关系人请求审理确认专利的权利要求的具体范围。专利权期限延长登记的无效程序是指利害关系人或审查员可以请求审理宣告专利权延长登记的无效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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