韩国专利侵权判定标准解析:你可能需要了解的重点最新2025年视角
在比较被告的被控侵权物(产品或方法)是否落入原告的专利权保护范围时,通常原告将权利要求分解为若干要素,并与被控侵权物互相比较。法官会负责使原被告对每个要素的理解一致。若权利要求中的所有要素均包含在被控侵权物中,则判定被告侵权(即全面覆盖原则)。在韩国,发明和实用新型的侵权种类可以分为直接侵权和间接
在比较被告的被控侵权物(产品或方法)是否落入原告的专利权保护范围时,通常原告将权利要求分解为若干要素,并与被控侵权物互相比较。法官会负责使原被告对每个要素的理解一致。若权利要求中的所有要素均包含在被控侵权物中,则判定被告侵权(即全面覆盖原则)。
在韩国,发明和实用新型的侵权种类可以分为直接侵权和间接侵权。
(一)直接侵权
直接侵权又可以分为文字侵权和等同侵权。文字侵权,是最基本的侵权类型,即指被控侵权物落入了所恰当解释的权利要求的范围中。被控侵权物将专利权利要求中记载的技术方案的要素全部再现,且与专利权利要求中记载的全部要素一一对应并且相同。
在判断等同侵权时,判断主体为“本领域的普通技术人员”。本领域的普通技术人员,是指具有申请日期以前的所要求保护的技术领域的技术常识,知晓并理解与本申请的技术问题相关的申请之前的所有知识,能够使用普通技术手段(包括实验、分析、制造)进行研究开发,并且能够发挥从公开材料中选择合适的材料、或者优化数值范围、或者替换为等同方案之类的普通的创作能力。
当前韩国进行等同侵权判断的规则由大法院的Daebeobwon判例确立。具体的规则如下:一、两者在处理问题时采用了相同的原理或方法。
二、采取特定的替代方案后,受控的侵权物实现了与专利中所述的技术效果等效的实质性效果。
三、该替代方案在设计上的创新和变化,对领域内的普通技术人员而言,应是显而易见的,便于其思考和应用。
四、被控侵权物所使用的技术并非来自公共领域的常识性知识,而是具有独创性和专有性。
五、该替代方案在审查及诉讼过程中,并未被排除在权利范围之外,依然处于有效状态。
在判断是否构成侵权时,我们不能仅限于专利权利要求中提到的技术要素,而应考虑其背后的技术问题解决原理。综合考虑现有技术和说明书中的描述后,再做出判断。
(二)关于间接侵权的解释
间接侵权指的是并未完全实施专利保护的技术方案,但若放任其发展,则有可能导致直接侵权的出现。这种行为若符合以下任一情形,则被视为侵犯了专利权或独占许可:
一、某行为虽未直接实施被侵权的专利,但若放任其存在,则有可能导致直接侵权的产生。
二、为直接侵权行为提供必要条件或帮助的行为,如制造、销售等。
三、对他人专利权进行恶意规避的行为。
以上情形均涉及到专利权的保护,应引起足够的重视。在处理相关问题时,需谨慎判断,确保合法合规。一、关于专利法中的制造、转让、租赁和进口行为
根据专利法第127条,制造、转让、租赁、进口专用于生产专利产品或实施专利方法的行为,包括许诺转让或租赁这些物品,都被明确界定。大法院判例指出,“专用于”指的是这些物品没有其他的经济、商业和实用性用途,从社会观念上不被通用。但如果这些物品只是理论上有用,或者仅用于实验和短暂使用,并不能认定其构成间接侵权。
二、外观设计专利的侵权标准
外观设计专利的保护范围是基于申请文件所描述的内容,包括附图、照片、标本以及相关的说明。在判断是否存在侵权时,主要依据两种标准:相同侵权和相似侵权。
相同侵权指的是被控侵权产品与外观设计完全相同。由于只有完全相同的外观设计才构成侵权,这导致外观设计专利的保护范围相对较窄。相似度较高的外观设计也被纳入专利保护范围内。
相似侵权的判断标准是:与外观设计专利相比,被控侵权产品的设计重点实质相同,并能够产生相似的审美感受。
三、实际侵权行为中的相关规定
在实际中,从事生产、转让、租赁等与注册外观设计或类似设计相关的产品,或出口、进口这些产品,以及提供这些产品的销售或租赁服务,都可能被视为侵犯外观设计专利权或独家许可。
(来源:Monica聊知识产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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