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emu儿童产品标签合规解读——澳新合规要求解析2025年版

根据海外监管机构相关规定,商品标签标识需满足目标销售地的合规要求。基于此,本文旨在为商家提供合规参考意见,以便商家更好地推进商品标签标识合规,保障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一、儿童玩具1.澳大利亚弹射玩具警示语对于设计或明确供14岁以下儿童玩的弹射玩具,其发射射弹长度不超过300毫米或动能大于0.083的弹射玩具,需要在包装上或说明书上展示以下警告声明:W

栏目:知识产权 作者:CEO 浏览:977

Temu儿童产品标签合规解读——澳新合规要求解析2025年版

根据海外监管机构相关规定,商品标签标识需满足目标销售地的合规要求。基于此,本文旨在为商家提供合规参考意见,以便商家更好地推进商品标签标识合规,保障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一、儿童玩具

1. 澳大利亚弹射玩具警示语

对于设计或明确供14岁以下儿童玩的弹射玩具,其发射射弹长度不超过300毫米或动能大于0.083的弹射玩具,需要在包装上或说明书上展示以下警告声明:

WARNING:Do not aim at eyes or face.

2. 水上玩具警告标签

水上玩具根据澳大利亚强制性标准必须带有警告。不得声明或暗示儿童在无人看管的情况下使用水上玩具将是安全的。需声明水上玩具不是救生设备,只能在浅水中并在监督下使用。

二、儿童睡衣

根据儿童睡衣的类别1-4要求,需要在儿童睡衣上展示永久固定且清晰可见的低火灾危险标签(白底图),对于类别4的睡衣,还需要展示高火灾危险警告标签(红底图)。这些标签也需要出现在产品的包装上。

注:儿童睡衣类别1-4

第1类睡衣由通过低可燃性测试的面料和饰边制成,例如羊毛、一些合成纤维和一些重棉。

第2类睡衣为紧身衣物(例如睡衣),设计和制造中采用了特殊的阻燃措施,以提供更高的安全性,减少睡衣在接触火源时的燃烧风险。尺码测量确保睡衣可以与穿着者的身体尺寸相匹配,提供舒适的穿着体验。

第3类婴儿连体衣,该类别适用于尺码为00-2的连体服装,例如连身短衣和连身裤,主要由针织物制成,且贴身部分占服装总面积的80%以上。

第4类适用于不符合类别1、2或3但仍符合某些面料、尺寸和燃烧测试要求的服装。

三、婴幼儿产品

1. 澳大利亚强制性标准-婴儿沐浴用品

设计用于在沐浴时支撑婴儿的沐浴辅助工具,必须在产品及其包装上展示清晰可见且易于阅读的安全警告声明。

注意:

1)警告声明必须包括以下要求:

警告词(WARNING)必须以大写字母书写,高度至少为10毫米。

DROWNED、NOT、ALWAYS和NEVER必须以大写字母书写,高度至少为5毫米。小写字母的高度必须至少为2.5毫米。

2)警告声明文字的左侧和右侧必须与两个安全警示符号紧邻。安全警示符号必须具备以下特征:

三角形必须是等边三角形,所有边的长度相等。底座至少为30毫米。内部有一个感叹号。

3)警告声明必须满足以下要求:

根据ASTMF1967-13的规定进行测试,并永久固定在婴儿沐浴辅助器上。在婴儿沐浴用品的包装上可见,或者从包装上可见。显眼地放置在婴儿沐浴辅助器上。使用与提供的背景及其包装形成对比的颜色,以便于阅读。

2. 澳大利亚强制性标准-婴儿学步车

1)无停车制动器的婴儿学步车

警告标签和附加警告信息,如下:

警告标签:

附加警告信息:

Warning: Use only on flat surfaces free of objects that could cause the walker to tip over. To avoid burns,keep the child away from hot liquids,ranges,radiators,space heaters,fireplaces,etc.

注意:单词“Warning"的高度必须至少为5毫米,其余单词的字母高度必须至少为2.5毫米。

2)有停车制动器的婴儿学步车

警告标签和附加警告信息,如下:

警告标签:

附加警告信息:

Warning: Parking brake use does not totally prevent walker movement. Always keep child in view when in the walker,even when using the parking brakes.

注意:单词“Warning"的高度必须至少为5毫米,其余单词的字母高度必须至少为2.5毫米。

3. 澳大利亚强制性标准-豆袋

澳大利亚的强制性标准适用于豆袋和豆袋盖,这些产品具有可进入或逸出填充物的开口。标准规定了含有豆袋填充物的包装必须满足标签要求,并需要添加以下警示语要求:

WARNING:Children can suffocate if bean bag filling is swallowed or inhaled. Do not let children climb inside this bean bag. A bean bag is not a safe sleeping surface for an infant under 12 months of age.

“WARNING”一词必须以红色大写字母显示,高度至少为5毫米,并位于白色背景上。其余单词必须如上所示的大小写形式展示。大写字母高度不小于5mm,“not a safe”字样必须以粗体显示。

4. 澳大利亚强制性标准-带绳内部窗帘

文章来源:Temu卖家课堂

关于婴儿车的标记与安全警示

3. 斜躺式婴儿车必须永久且明显地标示相关信息,包括:

制造商、进口商或供应商在澳大利亚和新西兰的注册商标名称和地址。

婴儿车的型号名称或型号编号,字符大小不得小于2.5毫米。

斜躺式婴儿车的安全带必须清晰且显著地标注以下警告字样,字体大小亦不得小于2.5毫米。

(拓展内容)

斜躺式婴儿车设计为可让婴儿平躺的运送方式,使用时需特别注意安全性的保障。与坐立式婴儿车相比,其靠背无法调节至超过130°的角度,以确保婴儿始终保持平躺状态。

4. 对于坐立式婴儿车,同样需要永久且显眼地标示以下信息:

制造商和供应商的相关信息,包括在澳大利亚和新西兰的注册商标名称和地址。

婴儿车的型号名称或编号,字体大小需不小于2.5毫米。

安全带必须明显地标有警告字样,以提醒使用者注意安全。

坐立式婴儿车还需附加标示特定警示内容,确保使用者了解并遵循。

关于其他儿童用品的安全标准

5. 澳大利亚强制性标准下的婴儿折叠床:床内必须有永久、显著且清晰的警示标签,同时需展示组装说明,以保障使用安全。

6. 游泳和漂浮辅助工具:这些设备旨在帮助儿童熟悉水域和学习游泳。必须符合澳大利亚的强制性标准,并适用于14岁以下儿童使用。设备上必须有明显的标记和警告标签,标签需永久贴在设备上,字体高度不小于6毫米,并需与背景形成鲜明对比。

7. 包装和安全使用信息:包装上应清晰易读地标明设备的目的、设计对象的年龄和体重范围等信息,字体高度同样不小于6毫米。所有关于安全使用的信息必须随产品提供,可以标注在包装上或以传单、小册子的形式提供。

8. 婴儿奶嘴和奶嘴链:澳大利亚的强制性标准对婴儿奶嘴和奶嘴链的安全警示有明确要求。奶嘴的包装或随附的宣传册上必须清晰展示安全警示通知,禁止在奶嘴链上贴标签和贴花,以防止潜在的窒息危险。

以上内容均来源于Temu卖家课堂,旨在为卖家提供产品安全和合规性的指导。本文内容属作者个人整理,不代表任何立场,转载需经原作者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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