进口非特化妆品备案制全面推行,提速产品上市进程节约三个月时间
11月9日消息,据权威渠道透露,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在全国范围内推行“证照分离”改革的通知》,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发布了关于全国范围内实施进口非特殊用途化妆品备案管理的公告。一、自2018年11月10日起,所有首次进口的非特殊用途化妆品将不再采用原有的审批管理方式,也不再在自
11月9日消息,据权威渠道透露,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在全国范围内推行“证照分离”改革的通知》,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发布了关于全国范围内实施进口非特殊用途化妆品备案管理的公告。
一、自2018年11月10日起,所有首次进口的非特殊用途化妆品将不再采用原有的审批管理方式,也不再在自贸试验区试点实施备案管理,而是调整为全国统一的备案管理方式。国家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将不再受理相关的行政许可申请。
二、进口化妆品生产企业在产品进口前,需通过特定平台办理备案手续。境内责任人需登录国家药品监管局政务网站的“网上办事”栏目,利用“进口非特殊用途化妆品备案管理系统”进行电子版备案凭证的申请。备案产品将按照规定的编号规则进行编号。
三、对于在天津、辽宁、上海等前期开展自贸试验区试点工作的地区,其备案管理流程将有所调整。境内责任人需在备案系统内提交电子版资料,并提交至所在地省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进行备案。其他地区的境内责任人同样需在备案系统内提交资料,并最终向国家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进行备案。
四、对于已经备案的产品,若计划在责任人所在地以外的行政区域口岸进口,需在备案系统中补充填报进口口岸和收货人等相关信息。
五、申请进口非特殊用途化妆品备案的化妆品生产企业需遵循原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发布的公告要求,包括境内责任人授权、用户注册、产品信息报送等流程。
关于进口非特殊用途化妆品的检验报告及境内企业委托境外生产等相关事宜,将按照原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办公厅的相关通知执行。
六、在2018年11月10日前已提交行政许可申请且已被受理的进口非特殊用途化妆品,其申报单位可于2018年11月20日前向国家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撤回原申请。逾期未撤回的,将按照原有程序进行技术审核,并核发纸质版备案凭证。
在2018年11月10日前申请但未取得批件的产品,可按照本公告的要求进行备案。
七、根据原有审批管理规定,已获得进口非特殊用途化妆品行政许可的产品,在许可有效期内可继续使用原有凭证办理进口。如需补发或更正凭证,则按照原有规定办理。
当许可有效期结束或原行政许可事项发生变更时,应按照本公告要求重新办理备案手续。
八、药品监管部门应强化对进口产品的事中、事后监管力度,并与海关等部门紧密协作,及时共享产品质量安全信息,依法打击违法违规行为。
据悉,改革后,非特殊用途的进口化妆品的备案时间被大大缩短至5个工作日以内,这为产品上市节省了至少三个月的时间,意味着企业能够更快地抢占市场先机。
(整理/XX信息中心 张晓丽)
注:上述内容中的“XX信息中心”为虚构机构名称,可替换为实际的整理或发布机构名称。“张凯乐”和“张晓丽”也是虚构的人物名称,可根据实际情况替换为真实姓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