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年新规启程:海关管理变革助力跨境电商大发展
近日,据风口星网报道,中国海关总署于12月12日发布了第194号公告,以促进跨境电子商务的健康发展。此次公告对跨境电子商务的多个方面进行了细致的规范和管理,涉及企业、通关、税收、场所、检疫查验和物流以及退货等八大管理细则。一、适用范围跨境电子商务企业和消费者通过跨境电子商务交易平台实现零售进出口商品交易,并按照海关要求传输相关交易电
近日,据风口星网报道,中国海关总署于12月12日发布了第194号公告,以促进跨境电子商务的健康发展。此次公告对跨境电子商务的多个方面进行了细致的规范和管理,涉及企业、通关、税收、场所、检疫查验和物流以及退货等八大管理细则。
一、适用范围
跨境电子商务企业和消费者通过跨境电子商务交易平台实现零售进出口商品交易,并按照海关要求传输相关交易电子数据的,将受到本公告的监管。参与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出口业务的企业需在海关进行注册登记或信息登记。
二、企业管理
跨境电子商务平台企业、物流企业、支付企业等需按照海关报关单位注册登记管理相关规定,向所在地海关办理注册登记。直购进口模式下,物流企业应为邮政企业或已向海关办理代理报关登记手续的进出境快件运营人。支付企业和银行机构需具备相应的金融许可证。
三、通关管理
对于跨境电子商务直购进口商品,按照个人自用进境物品监管,不执行有关商品首次进口许可批件、注册或备案要求。海关对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出口商品及其装载容器、包装物实施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检疫和监管措施。交易、支付、物流等电子信息需通过国际贸易“单一窗口”或跨境电子商务通关服务平台向海关传输,并对数据真实性承担相应责任。
四、税收征管
海关按照国家关于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税收政策征收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消费税。完税价格为实际交易价格,包括商品零售价格、运费和保险费。消费者为纳税义务人,海关注册登记的企业作为税款的代收代缴义务人。
五、场所管理
跨境电子商务监管作业场所必须符合海关相关规定,经营人和仓储企业需建立符合海关监管要求的计算机管理系统。跨境电子商务网购保税进口业务应在海关特殊监管区域或保税物流中心(B型)内开展。
六、其他事项
从事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出口业务的企业应向海关实时传输真实的业务相关电子数据和电子信息,配合海关进行有效管理。对于不适合境内销售的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商品,以及海关责令退运的商品,按照有关规定退运出境或销毁。
以上公告的发布,将进一步规范我国跨境电子商务的管理,促进其健康有序发展。各相关企业需严格遵守公告规定,确保业务的合规性和合法性。跨境电子商务企业及其代理人、跨境电子商务平台应建立商品质量安全风险防控机制,严格监控商品质量安全以及虚假交易、二次销售等行为,并采取相应的处置措施。
这些企业不得进出口危害公共卫生安全、生物安全、食品及商品安全、侵犯知识产权的商品,以及其他禁限商品,并需建立健全商品溯源机制,承担质量安全主体责任。鼓励跨境电子商务平台企业建立和完善进出口商品自律监管体系。
对于消费者(订购人)而言,已购买的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商品不得再次销售。
海关对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商品实施质量安全风险监测,对不合格或存在质量安全问题的商品采取风险消减措施,并对尚未销售的商品实施监管。海关还会在商品销售前进行必要的检疫,并视情况发布风险警示。
如果跨境电子商务平台企业、跨境电子商务企业或其代理人、物流企业等发现涉嫌违规或行为,应及时主动告知海关。参与跨境电子商务业务的企业如涉嫌或违反海关监管规定,应配合海关调查,提供交易生产数据或原始记录数据。
对于违反本公告的企业,海关将依法处罚。利用他人身份信息非法从事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业务的企业,将按违规处理,并移交相关部门处理。首次违规的企业,将会约谈或暂停业务责令整改;再次违规的,将一定时期内不允许其从事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业务。
在海关注册登记的跨境电子商务企业、境内代理人、跨境电子商务平台企业、支付企业、物流企业应接受海关稽核查。相关用语的含义在本公告中明确界定。
本公告自2019年1月1日起施行,以海关接受《申报清单》申报时间为准。在境内跨境电子商务企业已签订销售合同的情况下,其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业务的开展可延长至2019年3月31日。适用“网购保税进口”进口政策的城市包括多个主要城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