揭示退税欺诈真面目:看似完美的退税申报实则藏诈疑点曝光”
湖北一企业法定代表人郭某善以签订虚假买卖合同、变造出口报关单和船运提单等手段,假报出口,骗取出口退税款280余万元,被暂停退税后还扬言要投诉税务部门。经过调查,郭某善被判处有期徒刑14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0万元。税务人员在案头审核过程中,仔细比对分析有关数据,发现华某公司存在骗取出口退税的重大嫌疑。经过实地核查,税务人员发
湖北一企业法定代表人郭某善以签订虚假买卖合同、变造出口报关单和船运提单等手段,假报出口,骗取出口退税款280余万元,被暂停退税后还扬言要投诉税务部门。经过调查,郭某善被判处有期徒刑14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0万元。
税务人员在案头审核过程中,仔细比对分析有关数据,发现华某公司存在骗取出口退税的重大嫌疑。经过实地核查,税务人员发现更多异常:华某公司业务人员、会计对公司的出口经营业务流程等含糊其辞,会计核算不健全,货物出口日期早于供货企业的发货日期,出口报关单上的提单号码与企业备案提单号码不符,海运提单有造假的嫌疑。
稽查部门接到线索后,立即立案展开检查。稽查人员一面梳理涉案公司的资料,一面向该公司货物采购地的税务机关发出协查函。但回函显示,有关公司的经营业务正常。面对这种情况,稽查人员加紧调查,经深入研究调整调查方向,尝试从华某公司的单证备案资料寻找突破口。
稽查人员对该公司大量的申报、函调以及单证备案资料展开逐笔核对分析,渐渐发现了新线索:很多海运提单无收货人信息;货代海运提单复印件上的签章部分与该公司LOGO一样,部分签章的底纹、字体明显不符,有明显的PS痕迹;货代装货单复印件上的签章、海关放行章一模一样,伪造嫌疑很大。
在难以直接获取能检验有关船运提单和海关出口报关单证据的情况下,稽查人员决定来个“投石问路”。果然,当稽查人员提出有关单证备案资料的异常情况时,华某公司没能给出合理的解释,也提供不了备案单证原件。这时,华某公司法定代表人郭某善觉察到了危险,主动向退税部门表示放弃申请办理出口退税。
孝感市税务部门组成检查组,加紧深入调查取证。税务人员到华某公司申报的出口口岸所在地调查,核对其出口业务的真实性。在深圳市税务部门协助下,检查人员以华某公司备案的装货单和海运提单上的集装箱号为切入点,查询出对应的货代船运公司,然后赴广东有关船务代理公司和船运公司,根据有关货物的出口日期和集装箱编码,调取了真实的与提货单及集装箱对应的货物信息。
经过比对,有关真实出口货物与华某公司申报的出口货物在货物名称、数量、体积、重量等方面都不相符,证实华某公司申报的出口货物是虚假的。根据调查取证资料,检查组初步认定华某公司存在出口骗税行为,将该案移送公安机关查处。
接到线索,警方很快与税务部门成立联合专案组。专案组从华某公司购进货物的资金流、货物流着手,先后到给该公司供货的随州市曾都区某棉制品厂、随州市曾都区某纺织厂、红安某木业公司等企业实地调查,发现前两家供货企业竟然都是由郭某善于2010年12月至2011年8月间,利用他人身份信息及虚假的《房屋租赁证明》和《房屋租赁合同》注册成立,郭某善为实际控制人。
最终,专案组查明,2011年12月至2013年6月,郭某善以华某公司的名义与随州市曾都区某棉制品厂、随州市曾都区某纺织厂、红安某木业有限公司签订虚假购销合同,制造虚假货物交易,以相互转账、公对公付款等方式制造虚假资金流水,并虚用于申请出口退税,涉及退税金额280余万元。
由于调查证实华某公司涉嫌骗取出口退税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凿,河南省项城市公安局侦查人员于2017年10月16日将郭某善抓获,两天后将其移交湖北省大悟县公安局。2018年8月3日,大悟县人民检察院对华某公司法定代表人郭某善,以犯骗取出口退税罪提起公诉。近日,大悟县人民法院经审理后认定,被告人郭某善以签订虚假买卖合同、变造出口报关单和船运提单的手段,假报出口,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数额特别巨大,且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已构成骗取出口退税罪。最终,法院判决郭某善犯骗取出口退税罪,对其判处有期徒刑14年,并处罚金300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