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口企业收汇策略与退税合规之道
出口商品拥有多种出口模式,包括自营出口、代理出口以及综服企业代办退税。在出口企业收取外汇货款时,需根据不同的出口模式采取相应的收汇方式:一、自营出口根据汇发(2012)38号及汇发(2020)14号文件的规定,自营出口需由出口企业自行收汇。也就是说,收汇方应为报关单上的境内发
出口商品拥有多种出口模式,包括自营出口、代理出口以及综服企业代办退税。
在出口企业收取外汇货款时,需根据不同的出口模式采取相应的收汇方式:
一、自营出口
根据汇发(2012)38号及汇发(2020)14号文件的规定,自营出口需由出口企业自行收汇。也就是说,收汇方应为报关单上的境内发货人。自营出口的货物,出口商可凭借报关单进行退税申报。
二、代理出口
根据相关政策规定,代理出口的货物必须由代理方进行收汇。代理方收汇后,可直转外汇给委托方,或结汇后以人民币货款形式支付给委托方。代理方需向委托方提供《代理出口货物证明》,委托方凭此证明进行退税申报。报关单上,境内发货人显示为代理公司,而生产销售单位则显示为委托企业。
三、综服企业代办退税模式
根据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35号的规定,特定生产企业若符合相关规定,可委托综服企业代理出口并由其代办退税。具体操作为:由综服企业进行出口,生产企业向综服企业开具“代办退税专用”发票,再由综服企业向其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退税。报关单的境内发货人显示为综服企业,生产销售单位则显示为生产企业。
对于上述收汇方式,企业应从客户的境外账户、境内的OSA/NRA/FT账户收取外币或跨境人民币。若货物销售给特殊区域企业并报关运入特殊区域,也可从特殊区域企业收取外币或人民币。
依据汇发(2020)11号及汇发(2020)14号的规范,综服企业也可代为办理收汇,即所谓的虚拟账户收汇。在出口企业自营出口模式下,客户支付外汇货款并非直接支付给出口企业,而是支付给综服企业在境外设立的账户或境内离岸或非居民账户。在开户时,虽然客户看到的是出口企业的账户,但实际上资金是转入综服企业的账户中。如此一来,客户支付货款后,资金进入综服企业的境外账户,随后再由综服企业以跨境人民币或外币形式支付至出口企业账户中。这种收汇方式同样符合退税要求。
(资料来源:K哥聊出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