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部门联合发布:免征防疫捐赠进口物资关税等费用政策

近日,根据财政部官方网站消息,为进一步支持疫情防控工作,财政部、海关总署及税务总局联合发布了一系列新的进口税收政策。此次政策调整主要针对境外捐赠及卫生健康主管部门组织的物资进口,以更好地防控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以下简称“疫情”)。一、扩大免税范围,强化捐赠物资支持新规中,《慈善捐赠物资免征进口税收暂行办法》所规定的免税进口范围得到了适度扩

栏目:知识产权 作者:CEO 浏览:869

三部门联合发布:免征防疫捐赠进口物资关税等费用政策

近日,根据财政部官方网站消息,为进一步支持疫情防控工作,财政部、海关总署及税务总局联合发布了一系列新的进口税收政策。此次政策调整主要针对境外捐赠及卫生健康主管部门组织的物资进口,以更好地防控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以下简称“疫情”)。

一、扩大免税范围,强化捐赠物资支持

新规中,《慈善捐赠物资免征进口税收暂行办法》所规定的免税进口范围得到了适度扩大。所有捐赠用于疫情防控的进口物资,包括试剂、消毒物品、防护用品以及救护车、防疫车等,均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的增值税、消费税。

受赠人范围也有所扩展,除原有规定外,还包括省级民政部门或其指定的单位。若没有明确受赠人的捐赠进口物资,将由中国红十字会总会等六大组织作为受赠人接收。

二、卫生健康部门主导的物资进口免税

卫生健康主管部门组织进口的直接用于疫情防控的物资,也享受免税政策。此类物资需符合上述第一条中规定的条件或符合《慈善捐赠物资免征进口税收暂行办法》的规定。具体名单及物资清单由省级财政厅(局)与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共同确定,并函告相关海关及税务部门。

三、已征税款退还及补办手续

对于本公告项下的免税进口物资,若已征收应免税款,将予以退还。具体操作中,若物资已征税进口且未申报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的,可凭主管税务机关出具的相关证明向海关申请办理退还手续;若已申报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的,仅需向海关申请办理退还部分税款的手续。

相关进口单位应在2020年9月30日前向海关办理退税手续。

四、灵活处理与简化流程

针对本公告项下的免税进口物资,可按照或比照海关总署公告2020年第17号进行登记放行,并随后按规定补办相关手续。

此次政策的发布是为了更好地支持疫情防控工作,请各相关单位和人员按照规定执行。以上内容仅为提供信息之用,不代表任何特定机构的立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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