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海牙送达公约在纽约州抗辩:高效解决争议,2025实用指南
前些日子我们提到了跨境卖家在伊利诺伊州面临的法律纠纷,如果卖家想要在那里应诉,可以主张自己并不在伊利诺伊州销售,因此当地法院对自己没有管辖权。那么,如果卖家在纽约州遭遇类似情况,又有什么应对之策呢?最近,纽约州南区法院的
前些日子我们提到了跨境卖家在伊利诺伊州面临的法律纠纷,如果卖家想要在那里应诉,可以主张自己并不在伊利诺伊州销售,因此当地法院对自己没有管辖权。那么,如果卖家在纽约州遭遇类似情况,又有什么应对之策呢?
最近,纽约州南区法院的一宗案件给卖家提供了新的答辩思路。这起案件的判决指出,原告通过电子邮件方式向被告送达文书是不合法的。根据《海牙送达公约》的规定,原告需要向中国境内的卖家正式送达文书,具体流程是通过中国司法部递交文书,经司法部批准后,由中国最高人民法院负责转交,再由国内法院完成送达。
这起案件的原告是Smart Study公司,一家拥有Baby Shark知识产权的全球娱乐公司。2021年7月6日,原告在纽约州南区法院对在网上未经许可销售Baby Shark周边产品的中国卖家提起诉讼,并尝试通过电子邮件进行文书送达。根据美国的《联邦诉讼程序规则》,通常是由原告向法院提起诉讼后,由原告向被告进行文书送达,这一点与国内的做法有所不同。
在大多数情况下,如果电商平台的账户余额不多,或者原告要求和解的金额不高,许多卖家可能会选择和解以避免麻烦。但在这起案件中,两名被告在考虑了各种因素后选择了应诉,他们的答辩理由是:法院对被告没有管辖权,且通过电子邮件向中国被告送达文书违反了《海牙送达公约》以及《联邦诉讼程序规则》第4(f)条。虽然原告调整了诉讼策略,但本案的核心问题变成了:在中国法律下,通过电子邮件向境内卖家送达文书是否合法?
纽约州南区法院的Gregory H. Woods法官处理这起案件时,认为判断中国法律下的民事送达规则是一个复杂的外国法律问题。法院聘请了“法庭之友”来解释相关的中国民事诉讼规则。整个案件的细节相当复杂,这里无法详尽叙述。
那么法庭最终的结论是什么呢?
《海牙送达公约》确实适用于本案的所有被告。因为中美两国都是该公约的缔约国,必须遵守其规定。原告指出,《海牙送达公约》的送达方式不适用于无法获取地址的被告。但实际上,原告并未尽合理的努力去获取被告的地址,因此《海牙送达公约》依然适用于本案被告。
原告在本案中的送达方式也不符合美国《联邦诉讼程序规则》第4(f)(3)条的规定。虽然该条规定允许当事人以任何方式对境外个人或企业进行送达,只要不违反国际条约。但《海牙送达公约》作为国际条约,允许各种送达方式需不被接受国反对。中国的法律反对通过邮政渠道直接进行送达。至于电子邮件是否属于邮政渠道送达,《海牙送达公约》对此并未明确允许。通过电子邮件向中国境内当事人送达是被该公约所禁止的。《海牙送达公约》也要求送达必须符合接受国的法律规定。而中国法律明确规定了外国机关或个人不得在中国境内直接送达文书。
Gregory H. Woods法官对美国的第二巡回法庭的结论提出了反驳:《海牙送达公约》并不允许通过电子邮件方式对中国被告进行送达。法官认为,《海牙送达公约》旨在规定对外国诉讼当事人的简单和特定的送达方法。如果认为公约未明确规定的送达方式是允许的,就违反了公约的初衷。至于中国的法律是否禁止电子邮件送达,答案是肯定的。因此原告必须遵守中国的法律规定进行文书送达。否则其诉求将无法得到法院的支持。法官还指出其他不符合规定的方面,例如原告未尽力寻找被告的地址等违规行为也都无法得到法院的支持和认可。法官提醒中国卖家可以此案例作为参考借鉴应对类似的法律纠纷事件,以更好地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这也为在纽约州南区法院应对法律纠纷提供了一个成功的案例参考。在面对突如其来的TRO时(临时限制令),跨境卖家应如何应对?请查阅相关推荐文章了解详情。(来源:风口星小编看外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