取消备案后的跨境电商新纪元:零门槛经营时代的来临?

与此跨境电商门户网站和助力开店、托管运营等跨境电商相关服务应运而生,大量宣传跨境电商为下一个风口。越来越多的国内商家跃跃欲试,甚至有许多个人进入跨境电商行业。(注:本文中的跨境电商是从狭义角度,仅指通过互联网等络从事商品或者服务贸易进出口的经营活动。)2022年12月30日,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八次会议经表决,通过了关于修改对外贸易法的决定,删去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

栏目:亚马逊 作者:CEO 浏览:966

取消备案后的跨境电商新纪元:零门槛经营时代的来临?

与此跨境电商门户网站和助力开店、托管运营等跨境电商相关服务应运而生,大量宣传跨境电商为下一个风口。越来越多的国内商家跃跃欲试,甚至有许多个人进入跨境电商行业。

(注:本文中的跨境电商是从狭义角度,仅指通过互联网等络从事商品或者服务贸易进出口的经营活动。)

2022年12月30日,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八次会议经表决,通过了关于修改对外贸易法的决定,删去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第九条有关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的规定。这一决定在跨境电商生态圈引起较大反响,很多人认为这意味着跨境电商进入零门槛时代,大量关于零门槛跨境开店的广告铺天盖地。

取消对外经营备案真的意味着跨境电商零门槛吗?笔者认为这一解读过于草率。

《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原第九条规定:从事货物进出口或者技术进出口的对外贸易经营者,应当向国务院对外贸易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机构办理备案登记;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对外贸易主管部门规定不需要备案登记的除外。备案登记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对外贸易主管部门规定。对外贸易经营者未按照规定办理备案登记的,海关不予办理进出口货物的报关验放手续。

也就是说,在该修改之前,任何从事货物进出口或者技术进出口的经营者,必须办理备案登记才具备相应资格。而根据决定,自2022年12月30日起,各地商务主管部门停止办理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

我国法律、法规涉及跨境电商的多种许可或登记要求

(一)涉及进出口货物品类、服务的许可管理

各国出于国家安全、本土经济、生态环境、价值观等各种考虑,或多或少对进出口货物或服务品类有一定的要求。根据对外贸易法和货物进出口管理条例,我国对进出口货物的政策分为三种:自由进出口、限制或禁止进出口。

允许自由进出口的货物实行自动许可,收货人、发货人在办理海关报关手续前提出自动许可申请即可。对于属于禁止或限制进出口的以名录形式管理。《禁止进出口货物名录》包括《禁止进口货物目录》和《禁止出口货物目录》 ,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海关总署和生态环境部共同发布公告,截止到目前,已公布《禁止进口货物目录(第七批)》和《禁止出口货物目录(第六批)》,最后一批名录自2021年1月1日起实施。

限制进口或者出口的种类比较繁多,情况比较复杂,要求散见于各种文件,如《中国严格限制进出口的有毒化学品目录》等,管制方式主要是配额、许可证等,但并不是名称叫“许可证”的才属于管制,比如《药品进出口准许证》、《有毒化学品进出口环境管理放行通知单》等等。

实行国营贸易管理货物的进出口业务只能由经授权的企业经营,其本身也是一种通过限制经营者准入达到限制目的的管制方式。根据最新的《进口国营贸易管理货物目录》、《出口国营贸易管理货物目录》,国营贸易管理货物有13种。其中,进口国营贸易管理货物为小麦、玉米、大米、食糖、及其制品、原油、成品油、化肥、棉花;出口国营贸易管理货物为玉米、大米、及其制品、钨及钨制品、锑及锑制品、煤炭、原油、成品油、棉花、白银。

服务贸易也有相关限制,不涉及技术进出口的服务贸易较货物贸易相对宽松,在此不做详细介绍。

(二)海关进出口方面的管理

报关单位登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公告》(2019年第14号),申请人办理工商注册登记时,需要同步办理《报关单位注册登记证书》(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的,勾选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的备案登记补充备案信息即可,即企业无需再到海关办理备案登记手续。

出入境检验检疫:我国法律规定,进出口货物出入境报关前,必须履行报检手续。2018年4月20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的出入境检验检疫管理职责和队伍划入海关总署。出入境检验检疫的职能包括法定检验检疫、商检、动植物检疫、卫生检疫、出口商品质量许可和卫生注册、进出口商品质量认证等等。

关税征收管理:征收关税是海关的重要职能,且为了行使该职能,《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征税管理办法》赋予其进行审核、查验和做出相关决定的权力,如对申报价格、商品归类、原产地等是否真实、正确的实质性核查,组织化验、检验或者对相关企业进行核查,审核纳税义务人提供的原产地证明、对货物进行实际查验或者审核其他相关单证等方法,处理减免税申请等等。

(三)外汇管理

我国对经常项目外汇收支不予限制,但要求具有真实、合法的交易基础,由营结汇、售汇业务的金融机构按照国务院外汇管理部门的规定对交易单证的真实性及其与外汇收支的一致性进行合理审查。

2020年,国家外汇管理局发布的《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支持贸易新业态发展的通知》(汇发〔2020〕11号)针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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