卖家在亚马逊网店售假遭判刑:警示案例2025版

据了解,亚马逊平台上的第三方卖家销售假冒商品是关店的主要原因之一,占比超过10%。亚马逊经常因其平台上的第三方卖家销售假冒商品受到、媒体、品牌商和公众的批评,因此投入了比较大的资源打假,对售卖假冒商品的第三方卖家处罚严厉。一旦卖家在亚马逊电商平台销售假冒商品被举报或发现,他们可能会被下架商品、关店、冻结货款。亚马逊也会把确认了的假冒者报告给执法机关,包括中国的执法

栏目:亚马逊 作者:CEO 浏览:215

卖家在亚马逊网店售假遭判刑:警示案例2025版

据了解,亚马逊平台上的第三方卖家销售假冒商品是关店的主要原因之一,占比超过10%。亚马逊经常因其平台上的第三方卖家销售假冒商品受到、媒体、品牌商和公众的批评,因此投入了比较大的资源打假,对售卖假冒商品的第三方卖家处罚严厉。

一旦卖家在亚马逊电商平台销售假冒商品被举报或发现,他们可能会被下架商品、关店、冻结货款。亚马逊也会把确认了的假冒者报告给执法机关,包括中国的执法机关,帮助执法机关识别和打击零售渠道的假冒者。

以下是一例中国卖家在亚马逊网店销售假冒知名品牌运动鞋被判刑的案例。

案件事实:

被告人林煌、林喜伙同同案犯林锋等(同案犯均已判决)在莆田市荔城区某大厦开设“国际有限公司”,通过亚马逊网店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耐克、新百伦、万斯、匡威、阿迪达斯等品牌运动鞋非法牟利。经查,被告人林煌、林喜明知该公司未取得耐克、新百伦、万斯、匡威、阿迪达斯等公司的授权和许可的情况下,仍然参与公司的售假活动。其中,被告人林煌为总经理,主要负责公司正品业务的日常经营以及为公司销售假冒品牌运动鞋提供网络技术支持,后来直接参与售假活动;被告人林喜作为公司的副总经理,主要负责与假鞋供货商联系与对接、货款审核审批、亚马逊网店的购买等事宜。

被告人林良系上述“国际有限公司”的假鞋供货商之一。2018年7月至2018年8月间,被告人林良为了牟利从莆田市安福市场的批发商“匡威库存鞋批发”(另案处理)处,以每双人民币44元的价格购入假冒匡威品牌运动鞋,后以每双人民币45元的价格销售给国际有限公司。经统计,被告人林良共销售假鞋约10000双,销售金额共计人民币474,660元。

莆田市公安局荔城分局民警在该“国际有限公司”查获用于销售假冒运动鞋的办公电脑30部,在该公司及位于莆田市荔城区的仓库内当场查获假冒万斯品牌运动鞋1560双、假冒新百伦品牌运动鞋64双、假冒阿迪达斯品牌运动鞋114双、假冒匡威品牌运动鞋2702双,上述假冒运动鞋共计价值185,811.96欧元,合计人民币1,469,010.77元。经鉴定,上述运动鞋均为假冒运动鞋。经查,该公司在亚马逊网店销售上述假冒品牌运动鞋的金额为848,291.02欧元和14,743.88英镑,合计人民币6,748,835.58438元。

法院判决:

法院认为,被告人林煌、林喜伙同同案犯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销售既遂的商品价值848291.02欧元和14743.88英镑,合计人民币6,748,835.58438元;销售未遂的商品价值共计185811.96欧元,合计人民币1,469,010.77元,数额巨大。被告人林良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价值共计人民币474,660元,数额巨大,三被告人的行为均已构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相关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林琦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二万元(已缴纳);

二、被告人林喜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二万元(已缴纳);

三、被告人林良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三个月,缓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五万元(已缴纳);

相关规定:

《刑法》第二百一十四条【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

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销售金额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销售金额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二条 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销售金额在五万元以上的,属于刑法第二百一十四条规定的“数额较大”,应当以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销售金额在二十五万元以上的,属于刑法第二百一十四条规定的“数额巨大”,应当以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判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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